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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一)局级领导成员
  (二)局机关各处室;
  (三)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四)国有粮食企业事业单位;
  (五)其他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要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以及有利于我市粮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依据,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科学、现实可行。
  第八条 向市粮食局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提交书面建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市粮食局应对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列入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拟定议程,须经下列人员或者机构审查确定:
  (一)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
  (二)局主管处室商请局主管领导提出协调意见;
  (三)局长、局主管领导确定,或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 列入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议程的事项,由局长、局主管领导或局长办公会议确定承办单位,并由其具体拟定决策方案。承办单位可以是市粮食局内设处室,也可以是市粮食局直属单位。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拟定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方法,拟定详尽、完备、务实的决策方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拟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对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初步拟定决策方案后,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市粮食局有关处室以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对不同意见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市粮食局主管领导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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