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津粮人事〔2009〕14号)
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经2009年8月11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天津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
天津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促进我市粮食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
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粮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决策无效。
第四条 市粮食局行政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市粮食局行政工作。
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须经市粮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拟定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草案;
(二)制定全市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总量平衡、地方粮食储备以及粮食流通和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三)提出涉及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粮源供给和粮食安全方面的重大建议和实施保障措施;
(四)提出非常时期动用储备粮油、启动粮食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意见;
(五)对全市粮食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前款所列重大事项决策后,由局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人事任免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市粮食局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