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案卷评查人员按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分别对所抽取的案卷进行评查打分,最后综合各卷得分,确定评查结果。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七条 评查案卷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确保评查的质量和效果。必要时,案卷评查人员可以询问案件的承办人和行政处罚相对人。
第八条 复议机关决定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以及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的案件,该行政处罚案卷判定为不合格案卷。
行政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被抽查的行政处罚案卷的,该行政处罚案卷判定为不合格案卷。
第九条 政府法制机构在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错误或者存在其他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省、市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许昌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落实违法行政处罚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07〕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尚不够行政处分的违法和不适当行政处罚行为,给予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上级部门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惩戒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不按法定种类、幅度或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