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落实情况;
(六)省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预先法律审核制度、告知制度、案例指导等制度落实情况;
(七)按有关规定是否建立内部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制度,处罚责任追究是否到位。
第六条 检查行政处罚的主要方式:
(一)现场检查;
(二)调阅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文书;
(三)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四)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在检查行政处罚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行政处罚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并纠正;
(二)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按照《河南省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许昌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下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处理。
第八条 下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绝接受检查或者不配合检查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行政处罚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必要时可不定期开展行政处罚检查。检查的结果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许昌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强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报送备案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适用本制度。上级部门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