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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国资)局、企业局、总工会。

  (四)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全面落实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人均80元补助政策。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制定适当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办法,到2011年年底,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2009年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要分别达到75%和55%以上,三年内分别提高到80%和60%。在禹州市、长葛市实现新农合门诊统筹,依托基层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将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国资)局。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基金管理,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推行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制度,实现医保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借鉴全省试点市的经验,逐步实现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

  (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继续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资助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在新农合和城镇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难以自付部分再给予救助或补助。推进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同步结算工作,推行“一站式”管理服务,2009年在禹州市、长葛市、魏都区开展同步结算工作,2010年在全市全面开展。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推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七)根据国家发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切实保证所有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质量安全。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国资)局、市企业局。

  (八)认真落实以省为单位的国家基本药物公开招标采购政策。建立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直接配送基本药物的机制。通过规范的竞争,确定配送企业,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配送成本。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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