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大火灾防控力度
(一)大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年”的工作要求,整合公安消防、安监、卫生、商务等部门力量,突出对事关国计民生的供电、供水、金融、交通、通信枢纽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易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的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要加强对旧货市场、集贸市场、建材市场、“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改造拆迁现场以及建筑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要突出抓好国庆消防安保工作,集中开展国庆消防安全保卫“百日专项行动”,大力整治火灾隐患,为建国60周年大庆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挂牌督办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确保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我市17处重大火灾隐患9月1日前全部销案。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
(三)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把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设立娱乐场所,未经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经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等重点单位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将保险费率与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挂钩,促使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四)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宣传、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要把消防公益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畴;科技、司法、劳动保障、安监等部门要把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和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消防站等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阵地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在村组、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要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培训,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和消防设施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等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