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许政[2009]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管理机制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建设、规划、公安、工商、文化、卫生、教育、安监、质监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消防安全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机制。
(二)建立消防议事协调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79号令)要求,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定期分析研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同时制订消防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灾害事故联动预案。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至少每半年要听取一次消防工作汇报并亲自带队检查消防安全、专题研究消防工作、解决一批消防问题,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建立消防工作考评、责任追究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季度对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市政府将针对各级各部门消防工作开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队站、消防装备建设等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消防工作落实到位。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法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凡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或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火灾事故,由安监部门牵头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