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津粮政法〔2009〕13号)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粮食流通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粮食行政执法实际,市局制定了《天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
天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粮食流通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粮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按本规则施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理的原则;
(二)过罚相当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