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9〕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濮阳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我市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市开发区及市、县(区)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三条 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受益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5000万元的,支持60%;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10000万元的,支持80%;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全额支持。
第四条 投资兴办非工业项目(房地产项目、一次性税源项目除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受益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支持50%;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1亿元的,支持70%;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全额支持。
第五条 投资兴办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受益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在3000-5000万元的,支持80%;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全额支持。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在本市独资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房地产开发除外)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企业,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前2年,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0%,对企业予以扶持;第3年至第5年,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对企业予以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