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9〕285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思想重视,确保贯彻落实。《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对税收协定的执行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管理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尤其是做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确保《办法》贯彻执行到位。
二、明确审批权限。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我省确定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为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巩义、中牟、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六个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
三、省局不再统一印制有关报表,各地可自行印制,也可以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从省局12366网站上下载。对于已受理的审批或备案事项,做出处理意见,并需要告知纳税人的,税务机关使用《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1)。对于需要审批的事项,原则上采取由纳税人层报的方式,税务机关内部的审批文书使用《税务行政许可呈批(内部)表》(附件2)
四、切实加强后续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市局要切实加强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做好相关审批或备案资料的存档,并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审批或备案的非居民企业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情况进行复核或复查,以防止税收协定执行风险。省局也将对各市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不断提高我省执行税收协定的准确度。此外,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具体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反馈。各省辖市局在次年2月底前,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上报税收协定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