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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船舶建造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造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二、进一步建立打击非法造船行为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加大对非法造船行为打击的监督检查力度。省国防科工办要加大对非法造船行为的检查力度,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通报打击非法造船的工作动态,协助地方政府规范船舶建造秩序;督导船舶企业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改善造船生产条件,规范造船行为,严格按照船舶建造标准进行生产。鼓励船舶企业走联合发展的道路,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打造若干个内河船舶制造基地。

  (六)加强对采砂运砂船舶的作业监管和河道滩涂管理。水利部门要严格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赣江中下游及鄱阳湖采砂管理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2008年2月1日以后非法建造的采砂运砂船,一律不准从事采砂运砂作业,不办理采砂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对占用河道滩涂的造船场(点)进行严格审批,加大对江、湖沿岸滩涂场地使用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滩涂场地建造船舶等违法行为。

  (七)严格船舶检验手续,规范海事管理。船舶检验部门对2008年2月1日前建造的未经检验的采砂船舶,按照船舶检验的相关规定,责令船东补办相关图纸和检验手续,并对采砂船舶实施严格的船舶检验,船舶设计建造不符合要求,责成船东进行相应的改造,直至符合相关规定。海事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4条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况严重的,予以没收。

  (八)严厉查处船舶制造无照经营行为。工商管理部门严格落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要求,将查处无照生产建造船舶场(点)作为建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中一项常议常抓的重要内容,将无照生产建造船舶场(点)列为查处取缔重点,基层工商管理部门要经常对辖区内造船场(点)进行营业证照检查,对无照进行船舶建造的场(点)责令其停止生产活动,查封、扣押其生产工具和产品,并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罚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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