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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船舶建造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造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船舶建造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造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20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防科工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船舶建造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造船行为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10月23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船舶建造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造船行为的意见
(省国防科工办)

  为进一步规范船舶建造秩序,加强船舶建造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造船行为,促进全省船舶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规范船舶建造秩序的管理体系

  (一)严格落实规范船舶建造秩序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5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意见》(赣府发〔2008〕1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赣江中下游及鄱阳湖采砂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1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综合治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地区船舶建造的管理制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建造船舶的行为,疏堵结合,坚持日常管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严格落实规范船舶建造秩序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进一步明确打击非法造船工作职责。相关设区市要进一步明确市船舶工业主管部门打击非法造船行为的工作职责,切实把打击非法造船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完善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单位。并明确县(区)负总责、乡镇具体负责的原则,从严打击和取缔非法造船场(点)。

  (三)大力促进船舶工业健康发展。相关设区市政府应尽快制定本地区船舶工业发展规划,本着堵疏结合的原则,引导非法造船问题突出的地区,根据市场需求,建立合法的造船企业,使其规范化、合法化。引导中小船舶企业整合资源,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打造有核心竞争实力的内河船舶制造基地。

  (四)建立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工作制度。建立地方政府、船舶行业管理、水利、船舶检验、海事、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发现非法造船行为时进行联合执法,确保及时打击非法造船行为。建立打击非法造船工作通报制度,定期对各地的打击非法造船情况进行统计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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