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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八)负责核电管理,组织实施核电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提出全省核电布局和项目审核建议,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九)牵头开展对外能源合作,与省外能源主管部门、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天然铀等)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重大投资项目。

  (十)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能源局内设4个职能处室(正处级)。

  (一)能源综合处。

  研究能源重大问题;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组织起草地方性能源法规和规章,并负责能源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能源综合业务;承担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能源对外合作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二)电力处(江西省核电办公室)。

  承担电力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电力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电力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开展核电厂前期工作和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直供电试点等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制定电力生产指导性计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培育和监督电力市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

  (三)煤炭油气处。

  负责煤炭发展和体制改革工作,统筹煤炭产业合理布局,平衡全省煤炭供需关系;编制煤炭、油气发展规划,提出全省煤炭油气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按规定承担煤层气、煤炭清洁利用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中央和省投资煤炭、油气项目;负责天然气、成品油(含石油)的行业管理工作;按规定对成品油进行管理(不含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承担相关体制改革工作;监督管理商业油气储备。

  (四)新能源和能源节约处。

  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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