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8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10月16日
江西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9〕5号),组建江西省能源局,为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能源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能源局。
(二)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提高能源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能源方面的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成品油(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负责煤炭发展和改革工作,统筹煤炭产业合理布局,组织实施有关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和新设备。
(四)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负责监测分析能源工业运行,提出能源经济运行综合调控目标,协调处理电网运行中的问题。
(六)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负责能源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等工作。
(七)按规定对成品油进行管理(不含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