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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二十三)对外经济联络处(驻北京联络处)。

  负责在北京重大活动的组织、联络、协调,促进与部委间交流和沟通;了解国家宏观信息,掌握政策变化,分析研判国家的政策取向,为我省宏观经济科学决策提供参考;衔接项目计划,跟踪我省重大项目申报落实;协调组织与国(境)内外相关部门的合作交流,推进重大涉外项目;组织项目推介,发展与国(境)内外投融资机构的业务联系,为我省引进资金、项目和技术服务。

  (二十四)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对国家和省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控制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 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52名(含纪检监察编制4名、专项行政编制1名)。其中,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6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31名(含省物价局副局长2名、经济动员办副主任1名)、副处级28名(含省三产办副主任1名)。处级稽察特派员3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能源局、省重点工程办公室。

  (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能源局的有关职责关系。
  (1)省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
  (2)省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核准。能源的中央、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由省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3)省能源局按照国家下达的石油战略储备规划和石油战略储备设施项目,提出我省石油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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