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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社注册登记证书);
  2、提供与供销合作社资产关系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3、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4、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借款合同(复印件)和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5、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下达的项目安排确认通知和专项资金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市级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标准,对取得的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进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专项资金。
  第七条 由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实施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属工程项目的还须经审计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登记手续。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制约机制。
  1、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2、项目主管部门对取得的专项资金应加强管理。业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要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财会、审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市总社每年将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部分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地使用。
  第九条 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1、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挪用和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的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一经查实,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和取消该区县或企业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外,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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