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供发〔2009〕98号)
各区县(自治县)供销社、市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保证财政资金有效安全运行,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参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供销社系统的实际情况,市总社制定了《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保证财政资金有效安全运行,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参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给供销合作社具有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具体包括:国债项目资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中央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资金,重庆市“两社两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项目贴息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和使用
第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各类项目资金的规定程序提出项目申请。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各类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真实完整提供申报项目必需的资料。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摘要或项目申请表;
(四)项目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