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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
(渝供发〔2009〕102号)


机关各处室:

  经市总社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限时办结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机关办文办事效率,根据《重庆市“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办法》和《重庆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供销合作总社机关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和有关办事程序的规定,对交由市供销总社承担的办文办事等公务工作,由具体承办处室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者提出相关意见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承办处室对办理事项要具体明确办理人员、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第四条 市供销总社办公室统一负责对除专递文件以外的来文的处理工作,提出具体拟办意见,呈市总社领导审示后转交相关职能处室承办。

  第五条 市供销总社各处室对办公室转交办理的事项,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具体批办意见,提出相关要求,及时交予本处室工作人员承办。对于市供销总社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依照本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供销总社机关公务限时办结的具体要求:

  (一)转发市委、市政府和全国供销总社及有关部门文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的事项,处室应在接收后5天内提出;

  (二)市供销总社需要向市委、市政府和全国供销总社及有关部门请示汇报工作或回复意见、建议的事项,具体承办的处室应在规定反馈时限前的3天内提交代拟文稿,交市总社分管及主要领导审示;

  (三)市供销总社全资及控(参)股企业、事业和各区县供销社等本系统单位的请示事项,具体承办的处室应在接收后5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于市供销总社受理的信访事项,接待信访的人员应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进行信访登记,阅读信访材料,倾听信访人的陈述并做好记录。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拖延、敷衍塞责。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对不属于市供销总社受理的信访事项,接待信访的人员应及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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