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首问负责制度》的通知
(渝供发〔2009〕103号)
机关各处室:
经市供销总社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首问负责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根据《重庆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渝监发[2009]11号)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供销总社机关各处室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系统内单位或其他组织来市供销总社机关联系工作、办理事项的市供销总社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对来市供销总社机关了解事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的公民、系统内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机关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者引导、跟踪办理事项。
第五条 市供销总社机关干部对外来办事人员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
第六条 市供销总社领导授权和安排有关处室办理相关工作事项,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安排本处室工作人员办理具体事项,承办处室和经办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办理。
第七条 根据市供销总社领导或处室主要负责人的授权,首问责任人对符合条件的申办事项,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申办人说明理由。对于申办事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应当代为接收、转交,并负责跟踪办理。对不属于本处室承办的事项,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首问责任人应将办事人员引导或转交至承办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