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
4. 认定小组根据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向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并根据《认定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动漫产品列表中,对动漫产品属性分类以及是否属于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等情况予以标注。
五、需由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
(一)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
(二)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
(三)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四)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比例;
(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
(六)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账证明;
(七)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中介机构为申请企业出具的全部材料都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提交虚假材料,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其他后果。同时,认定小组将该中介机构列入不信任名单。
六、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
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7月31日。
认定办公室按《认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根据已认定并发证的动漫企业提交的年审申请进行完整性、逻辑性审核,完成年审工作。
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如更名、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认定小组上报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撤销其“动漫企业证书”,终止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