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和印发《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文市发字[2009]717号)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和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转发给你们,并印发《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略)
2. 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3. 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009年10月19日
附件3:
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落实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以下简称《认定通知》),更好地组织开展我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结合北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