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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9]217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做好对《办法》的学习、培训、宣传和辅导工作,积极研究政策,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确保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

  二、从10月1日起,非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一律由各局负责受理、审批。

  三、各局要做好本年度税收协定执行情况的汇总工作,并于12月31日前,将下列情况上报市局:一是年度税收协定执行情况总结并附送《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汇总表》;二是按照本《办法》所列附件六《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按国别)》,汇总本年第四季度税收协定的执行情况;三是按照京国税函[2009]57号文的要求,上报协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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