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积极推进渔业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大渔业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和先进技术示范推广力度,加快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上的应用。鼓励渔业企业和渔业部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相结合,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渔业安全生产纳入科技发展规划,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科技经费,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科技项目有效实施。
(十七)完善渔业安全风险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安全生产风险的作用,鼓励渔船船东购买雇主责任保险,引导广大渔民参加财产和人身保险。
六、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全面贯彻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将渔业生产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一并部署落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时协调解决渔业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难点问题。要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全面落实县、乡、村基层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逐级考核制度。强化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渔船船东、船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他们落实渔业安全管理保障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重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九)建立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各级渔业、安监、海事、公安边防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渔业、海事部门应建立完善遇险渔船应急搜救联动机制,按照责任分工做好渔船、商船碰撞事故后的搜救、协查及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各地区要妥善做好渔船事故的善后处理。积极发挥各类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引导、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作用。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各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的管理机制。
(二十)广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根据渔民群众、渔区特点及生产实际,充分利用国家安全生产月、伏季休渔、冬季船舶休整上岸等时机,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把安全生产知识和科普常识宣传到港、到船、到村、到户,提高全体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积极开展“平安渔船”、“平安渔港”、“平安渔村”创建活动,为我市渔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