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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十)强化渔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严格执行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对职务船员、远洋及涉外渔业船员实行特殊安全强制培训,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规范培训内容,重点加强渔船航行技能、避碰规则、科学装载和养殖排筏安全措施、自救互救技能等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和减灾防灾为主要内容的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加强对渔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用工制度。
  四、提高渔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
  (十一)加强渔业灾害监测预警。建立完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气象、海洋环境监测部门对于灾害性天气和风暴潮、赤潮、海浪、冰冻等灾害性气象海况信息,要及时、准确通报地方各级政府及渔业、海事部门。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 [2008] 113号文件及辽政办发 [2009] 21号文件要求,做好灾害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十二)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各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企业要制定、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要根据本地区自然气候条件和实际,制定各种应急预案,进一步细化渔船防台风、防风暴潮、抢险救助等各类预案,确定具体的防范措施,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适时开展多种形式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十三)加强渔业救助能力建设。海事部门要充分发挥国家专业海上搜救力量对渔业安全事故的主体救助作用。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渔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岗位责任制。建立渔业、海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渔业海难救助事宜,加强渔业海上抢险救助的协调和合作,形成以国家专业救助力量为主、渔业救助力量为辅、相关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渔业安全事故救助的联动机制。加强渔船编队生产作业,建立渔船自救互救补助基金,鼓励和支持渔民开展海上渔船之间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
  五、强化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十四)建立科学合理的渔业安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组织编制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要加大渔港、海上救助、海洋和气象预警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力度。凡国家、省、市批准的渔业安全生产项目,各地区都要积极筹措和落实配套资金。对渔港、安全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渔业安全监管、渔民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海难救助等项目所需经费,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要通过基建投资或一般性财政预算大力支持。对老旧渔船更新改造、渔用通信和安全设施的配备,各区(市)县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积极引导、鼓励并督促渔业企业和渔船船东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力度,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前提下,探索稳定、多元的渔业安全投入机制。
  (十五)健全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以及渔船、渔港和渔业船员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渔业生产企业和渔船船东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落实岗位职责,推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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