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推进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建设。加快推进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中的应用,完善卫星、短波、超短波、移动电话“四网合一”的渔业安全通信网,建立全市渔业安全生产信息指挥系统,在转港渔船、远洋渔船和涉外渔船上逐步配备卫星通讯终端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设备,为安全信息播报与接收、遇险报警、抢险救助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形成一个覆盖200海里海域的渔业安全生产监控系统。
(六)改进和提高渔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在全市29.4kw以上渔船配备气胀式救生筏和AIS自动识别避碰系统等助航设备;在沿海捕捞渔船及养殖渔船上配备气象预警主动广播接收机设备、GPS定位手机、具有定位功能的通信终端设备。大洋性远洋渔船配备卫星电话、卫星识位标和船位监测系统等设备;过洋性渔船分批安装船位监测系统,实施对远洋渔船动态跟踪监控和船位监测。
三、加强渔业安全管理与监督
(七)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引导渔业企业、渔船船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制,规范海上作业操作规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渔船船东、船长的安全教育,严格落实渔业船舶签证制度和渔船、船员持证作业制度;严禁各类渔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和超风级、超航区、超载等冒险作业。渔船作业要尽可能避开商船习惯航道。在商船航道和渔业作业区域交叉航段、作业渔船密集区域,渔船和商船都要严格遵守国际《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加强瞭望值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和防止碰撞事故发生。
(八)强化渔业安全监督检查。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地位与职责,落实编制、人员、经费、装备等。强化渔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基层、基础工作,在重点渔业乡(镇)、村建立和推广渔业安全员制度(原则上100条捕捞渔船配1名、200条养殖渔船配备1名)。继续推进渔港监督执法人员进驻渔港,监管阵地前移,加强对渔船、渔民面对面的安全监管。积极开展以渔业生产企业、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和从事渔业生产的“三无”船舶为重点的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九)加强涉外渔业安全管理。教育、引导渔业企业、渔船船东、船长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入渔国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严格远洋、涉外渔业项目申报和资质审核,强化源头监管;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的船舶检验、安全通信等重点环节的管理和船员的教育培训。渔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在重点敏感海域的巡航护渔和监管检查,严肃查处渔船进入敏感争议水域作业的违规行为。外事、渔业、海事、公安边防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相互沟通与协调,健全和完善涉外渔业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共同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渔业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