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16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8] 113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9] 2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基础设施,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灾避险能力,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渔业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十一五”末,初步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监控、海上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升渔业安全监管水平;在市级以上重点渔港配备港口安全监控设备;重特大渔业船舶事故得以有效控制,事故死亡人数比“十五”末有所下降。到201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和渔业安全生产支撑保障体系,渔业安全监管和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从业人员素质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实现渔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
二、加强渔业安全设施和装备建设
(三)加强渔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在我市现有3座国家中心渔港、3座国家一级渔港的基础上,要继续增加财政投入,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进一步加快推进国家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建设的步伐,实现全市平均200公里海岸线内有1座国家一级以上渔港的科学布局。启动二、三级渔港评定,突出中小型渔港避风防灾功能建设,提高码头、防波堤和护岸质量,完善港口监控、消防、照明、救灾船艇等设施,形成以国家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为主体,以二、三级渔港为支撑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
(四)提高渔船安全质量。严格渔业船舶建造企业资质认可制度,加强修造船企业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取缔无资质修造船厂和沙滩船厂。加强渔船及船用产品、安全设备的检测检验,杜绝假冒伪劣船用产品上船。加强老旧渔船的管理,鼓励、督促企业和渔船船东更新淘汰有安全隐患的老旧渔船和装备。规范渔船买卖行为,严格船舶登记制度。禁止无船舶检验证、登记证、捕捞许可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从事海上渔业生产。依法清理和严厉打击“三无”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