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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9]307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以下简称京国税发[2009]47号)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列入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

  ㈠京国税发[2009]47号文件第二条“备案类减免税的管理”中所列减免税项目均应事先备案。

  ㈡除京国税发[2009]47号文件第二条所列减免税项目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动漫企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等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均实行事先备案。

  二、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

  ㈠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⒉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⒈企业当年从业人员人数声明;

  ⒉财务会计报表;

  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㈡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⒈国债利息收入证明;

  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㈢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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