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企业尚未履行的。
暂缓期限不超过许可证有效期,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整改到位,超过许可证有效期或整改后达不到换证条件的,不予换证。
三、换证工作程序
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按照《山东省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鲁食药监发〔2004〕8号,以下简称8号文)规定的程序提出换证申请,企业下设分支机构换证,由其法人企业一并申请。在换证时,拟变更药品经营许可、登记事项的企业,以及申请药店分级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与换证申请一并提出。
批发企业申请换证,由市局负责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现场检查企业名单,组织现场检查,并向省局转报,由省局核准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下同)换证,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县局)负责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现场检查企业名单,组织现场检查,并向市局转报,由市局核准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或者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可限期3个月内进行整改(但不得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并下达《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经审查或现场检查仍不符合标准的,下达《不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通知书》,不予换证,收回《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市局通过政府网站公告零售企业换证及不予换证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四、审查方式
换证审查采取书面审查、书面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一)药品批发企业通过GSP认证满24个月,未进行跟踪检查的;
(二)药品零售企业一年内发生过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情况的;
(三)按照《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
43条规定,因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办公或营业场所发生变化,零售连锁门店数量发生变化,未进行认证专项检查的;
(四)上年度以来在药品质量监督抽验中,出现不合格药品,不属于《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81条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