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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食药监〔2009〕52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各药品经营企业:
  现将《济南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济南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进一步规范许可行为,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09〕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换证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分级负责、提升水平、促进发展的原则和国家局、省局“只做减法,不做加法”的要求,通过换证工作,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和质量意识,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保障水平,进一步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换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
  (二)企业无挂靠经营、走票行为;无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行为;无违法经营假劣药品行为(《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药品批发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批发企业和独立非法人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为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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