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对被否决对象的处理
第十四条 对一票否决对象,从否决决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取消该地区、单位获得综合性荣誉的评选资格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综合性奖励和晋职晋级的资格。被否决人员在否决决定有效期内调动工作的,调入单位应继续执行否决决定。
第十五条 被一票否决地区、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有失职、澳职行为的,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对发生特别严重治安、稳定问题或在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期间又发生应当一票否决情形问题的地区、单位,经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核准后,建议由相应的任免机关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被一票否决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建议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直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取消从业资格。
第十八条 被一票否决对象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及时整改,尽快改变面貌。被一票否决对象所在地和作出否决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适时进行督查指导,对处理和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督促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被一票否决地区、单位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每3个月向作出否决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一次整改情况,并于一票否决决定期满后向作出否决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解除一票否决的书面申请。作出否决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整改到位、符合解除条件的,作出解除一票否决的决定;对整改不到位的,可酌情延长一票否决的期限。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开展年度考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要把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违规提拔任用被一票否决地区,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建议有关部门撤销提拔任用决定,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