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办〔2009〕23号)
各省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直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7月8日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深入推进平安河南建设,根据《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和《中央综治委、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追究的通知》(综治委〔2000〕17号),以及《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为实现中原崛起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的意见》(豫发〔2003〕2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03〕3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指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取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差的地区、单位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和综合性奖励的资格,取消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综合性奖励和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执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由县以上(含县级,下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公开公正地实施。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