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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二)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四)工程造价情况;

  (五)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情况;

  (六)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收费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告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情况;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支出情况;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七)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八)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九)税费的缴纳情况;

  (十)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十一)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审计。在效益审计时,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等指标,评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组成审计组,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者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为被审计单位,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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