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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及审计期限。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及其有关资料同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及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的,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

  (二)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三)审计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三条 政府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直接审计。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审计,也可以采取授权或者委托的方式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对其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被授权的审计机关不得再将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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