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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项目;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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