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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业务经办部门严格按照职能和人员岗位职责提出信息系统操作使用权限的申请,由经办机构信息管理部门(或岗位)审核并报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业务数据的修改,由业务经办人员按规定程序通过信息系统前台完成。因情况特殊确需通过修改程序进行操作的,由业务经办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信息管理部门(或岗位)组织操作,并将相关资料存档。

  第三十五条 业务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登录密码的管理。定期修改登录密码,做好登录密码的保密工作,并严禁使用他人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网络。对于涉密信息需要在网上传输的必须进行加密处理;业务经办网络应与公共网络实施物理隔离,严禁业务经办网络内的计算机以任何方式接入公网。

  第三十七条 加强网络安全,防止黑客侵入,根据需要提出计算机病毒防护方案并组织落实,防止计算机病毒侵蚀和蔓延。

  第三十八条 建立相关设备的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尘、防静电、防磁、防雷击等工作,落实定期维护、故障处理、安全值班和人员出入登记等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稽核部门(或岗位)应履行内控的管理与监督职能,依照养老保险法规政策对经办机构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直接对经办机构主要领导负责。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接受同级劳动保障基金监督部门和上级经办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条 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经办机构内控检查实行自查和互查相结合,检查至少每年度进行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检查。

  第四十一条 检查形式有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综合检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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