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养老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参保单位需提交的审核资料、部门工作职能、岗位人员职责、每项业务的办理时限、内容、经办人等应公开透明,通过上网、上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建立档案资料保管和借阅制度。经办业务的原始资料和办理过程中涉及经办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签字的相关资料,由业务部门定期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登记部门(或岗位)负责参保单位信息管理。
(一)按规定办理单位参保、变更和注销登记、养老保险年度验证、提供参保单位或职工的参保缴费证明。
(二)新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经办人员应查实此参保单位在管理系统中没有存在时,方可为其设立参保账户,确定单位收缴、拨付账户的建立时间和收缴、拨付测算的权限,新参保单位的基本信息要使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
(三)参保单位破产、关闭或改制时,必须清偿养老保险欠费,办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方可进行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封存参保单位的业务资料并停止办理业务事项。
(四)经市、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办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单位,参照养老保险登记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缴费核定部门(或岗位)负责按月生成征收养老保险费计划。
(一)年度缴费基数审核时,由核定经办人员根据规定,对参保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人数较多或情况特殊的单位应报经办机构分管或主要负责人审批。按程序和权限审定的缴费基数方可录入信息系统。
(二)办理在职人员增减变动。经办人员对业务资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的审核程序,办理个人新参保、续保、停保等业务。情况特殊的在职人员变动报经办机构分管或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根据年审核定的缴费基数和当月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制定和下达参保单位养老保险月征收计划,按规定时间送达地税部门。月征收计划同时抄送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
(四)单位补缴养老保险欠费时,计算的利息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