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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包劳社办发[2009]10号)


各旗县区、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养老保险中心、缴费稽查核定中心、信息网络中心: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2007]2号)和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内部控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社险发[2007]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制定了《包头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包头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规范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促进我市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从事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自律、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本规定依据合法性、完整性、制衡性、有效性、适应性、预防性的原则,对我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经办业务实施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所有部门、岗位、人员,所有业务操作环节都置于内部控制范围内。

  第四条 本规定对内部控制过程中的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的管理与监督等内容分别做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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