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乡镇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包卫发〔2009〕325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稀土高新区社管局:
为积极、主动应对乡镇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发生和发展,根据卫生部印发的《
乡镇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和《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包头市乡镇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包头市乡镇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
为科学、有效应对乡镇甲型H1N1流感的发生、传播和流行,保障广大农牧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发展,根据卫生部印发的《
乡镇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和《
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居家医学观察指标
(一)密切接触者是指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情况下接触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病例而存在感染可能的人群,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者:
1.诊断、治疗或护理、探视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员;
2.与病例共同生活、工作或有过近距离(一般指2米范围内)接触的人员;
3.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的人员;
4.其他由卫生专业人员判定的密切接触者。
甲型H1N1流感的传染期是自病人出现症状前1天,至发病后7天,或至病例症状消失后24小时(以两者之间较长者为准)。甲型H1N1流感的潜伏期1-7天。
在判定密切接触者时,要综合考虑与病例接触时,病例是否处于传染期、病例的临床表现、与病例的接触方式、接触时所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暴露于病例污染的环境和物体的程度等因素。
(二)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可以进行居家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