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09年度江西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赣牧局〔2009〕39号)
各设区市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站),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厅市场处: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
农业部《关于下达200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09〕6号)文件精神,现下达2009年度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见附件1。抽样工作由各设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检测工作由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承担。
二、兽药残留抽样、检测和结果上报按农业部发布的《官方取样程序》和《2009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简称《操作要点》)执行。
三、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和残留限量见附件3,确证方法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四、为保证抽取样品具有代表性和可追溯性,检测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发挥残留监控效能,抽样和检测单位要遵守以下事项:
(一)严格按《操作要点》要求抽样、检测。
(二)畜禽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场、屠宰厂抽取。
(三)应科学确定抽样时段,不得采取某一时段集中抽样、分期分批检测方式。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若确需对本计划已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进行调整,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并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五)筛选方法必须采用农业部备案的残留检测试剂盒。以筛选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并以确证检测结果上报。
(六)必须严格执行残留检测阳性样品报告制度(附件4)和抽样信息报告制度(附件5)。检测阳性报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抽样单位、省畜牧兽医局和农业部残留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