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抽样工作要按照《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农业部第6号令)的要求进行,做到抽样程序合法、抽样文书完整,严格依法行政。
3、在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时,应对所抽取样品的购销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购买方式、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进货时间、进货数量等,上述内容应在抽样单上做详细记录,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同时,应将购货发票等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取证材料存档备查。
(二)样品确认
1、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对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样品,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样品标称企业寄送《产品确认通知书》(附件4),生产企业应自收到《产品确认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对样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可认定为该企业产品。样品标称企业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由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提供。
2. 经确认不属于所抽取样品标称企业的产品,不再进行检验,该类产品可计入抽检批次。
3.经确认属于兽药标称企业的产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
(三)结果处理
1.经确认不属于所抽取样品标称企业的产品,一律按假兽药处理。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应在已知确认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抽取样品信息反馈给协同抽样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简称中监所)。协同抽样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反馈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依法对被抽样单位实施处罚,并收缴销毁库存的同批号产品。
2.经确认属于兽药标称企业产品但经检验不合格的,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应自完成检验的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分别反馈给协同抽样单位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协同抽样单位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被抽样单位依法实施处罚,清缴销毁库存产品,并根据出进货物帐目和销售记录追溯收缴售出产品。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检验结果通报给标称企业,并进行现场核查,监督企业销毁库存产品,根据其销售记录追缴销往其他地区的该批次产品。江西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辖区内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工作。
3.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标称企业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得知检验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提请仲裁检验。仲裁检验样品由原抽检单位提供(抽样留存样品),仲裁检验机构为中监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