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等部门制订的市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14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林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制订的《市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市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
一、为了建立和完善市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切实加强防沙治沙工作,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和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委制订的《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既考虑自然条件的影响,又考虑经济社会因素的制约;既考察沙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又考察防沙治沙工作的开展情况;既综合考核阶段性工作绩效,又督促检查平时工作。
三、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对象主要为榆林、延安、渭南三市政府,省林业厅可根据每个考核期沙化土地动态变化情况做适当调整。
四、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由省林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开展工作,对各有关市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综合考核。
五、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与实施全省防沙治沙规划相结合,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分为中期督促检查和期末综合考核。中期督促检查和期末综合考核之前,由有关市级政府组织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于检查年度的3月初报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