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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病毒分离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病毒分离工作的通知
(内卫科字〔2009〕940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内蒙古包头医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及各直属附属医院,呼和浩特铁路局卫生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病毒分离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2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室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9〕12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立即根据卫生部办公厅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增添必要的设备,改善实验条件,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做好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分离培养和鉴定的前期准备工作,务必于2009年10月28日前向卫生厅科教处提出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分离培养和鉴定工作申请,卫生厅将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室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申请的实验室进行评估和论证,若符合要求,应尽快开展病毒分离培养工作。

  二、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以申请并经审批可以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分离培养和鉴定工作外,国家原有63家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之外新增的网络实验室及其他实验室,暂时不得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分离培养工作,但要切实加强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增添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生物安全设备,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措施,加强实验室人员专业技能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为将来承担更为艰巨的任务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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