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创新财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投入方式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210号 2009年9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创新财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投入方式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创新财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投入方式的意见
为进一步树立“经营财政”的理念,使政府促进工业经济健康发展的财政政策在惠及领域和对象上,更加突出公共性和普惠性,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资金的基础性、导向性作用和乘数效应,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目的性,实现政府资金精细化管理,力促宁夏工业经济尽快形成布局合理、优势明显、产业聚集度高、经济效益好和市场竞争力强的可持续发展工业经济体系,现就创新财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投入方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金投放原则
建立财政支持新型工业化的稳定投入机制;对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采取“平台投放、无息使用、按期收回、绩效管理”的原则,强化资金使用的目的性和针对性,放大使用效果,壮大平台企业的资本实力和对外融资能力,丰富政府对地方经济发展实施调控的手段和措施。
二、资金投入方式
除贴息、奖励资金外,凡采取项目补助等形式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一律采用借款方式,通过宁夏担保集团等国有独资公司投放。被扶持企业借款期内无息使用扶持资金,到期按财政部门确定的还款金额还本。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应根据被扶持企业所在行业特点、具体项目建设期限及达产时间确定,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年。
四、本金偿还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基础性、导向性和乘数效应,借款期满,自治区财政对通过平台企业投放的扶持资金,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被扶持企业技改项目预期目标实现程度和社会贡献大小等多种因素进行绩效评价,并据此为依据确定被扶持企业借款本金偿还比例及额度。
(一)凡项目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发展政策,被扶持技改项目各项指标达到预期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级的,按借款本金的40%收回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