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指定内蒙自治区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口腔医学会作为全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机构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9〕922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贯彻落实
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经研究,决定指定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口腔医学会作为全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机构,负责开展全区第二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以及接受卫生部委托我厅组织开展指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口腔医学会具体负责口腔专业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口腔医学会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技术审核工作制度,制定并公布技术审核程序,建立技术审核专家库,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相关技术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论负责。
附件:医疗技术审核机构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医疗技术审核机构
一、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