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村民小组或本小组10个以上农户要求复查的,或被举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场、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场、所)报告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乡镇人民政府(或场、所)作出处理意见后,将情况报告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
4、行政村(或分场)或本村(或本分场)大多数农户要求复查、或被举报的,由县(市、区)农业局会同财政局、统计局负责,与乡镇人民政府(或场、所)及有关部门联合调查,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对严重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向县(市、区)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5、乡(镇、场、所)或本乡(镇、场、所)多个行政村(或分场)的多数农户要求复查,或被举报的,由设区市农业局会同财政局、统计局负责,组织或责成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统计局联合调查,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对严重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向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以上第3、第4、第5等三种情况和处理结果都要向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报告。
6、省、市、县、乡各级都要组织抽查。
7、各县、乡、村要公布举报电话,乡、村要设举报信箱,并于第一次核实上报前报上级备案。
附件2:
江西省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种植面积核实细则指标解释
(江西省粮油作物局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现对《江西省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种植面积核实细则》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户主:本村(或国有农场)水稻、玉米、小麦和油菜种植户,或外来承租本村(农场)耕地种植水稻、玉米、小麦和油菜的种植者(法人代表)。
2、单位名称:表头的单位名称按要求填写、盖章。
3、现耕种的耕地面积:农户或外来承租耕地种植者当年可耕种的耕地面积,包括自有耕地面积和承租耕地面积。已出租的耕地不计其内;已被征用的耕地,或已退耕还林或退田还湖的耕地不计入其内。自有耕地包括责任地、自留地、垦荒地等耕种权归自己所有的耕地。承租地是指通过土地合法流转,承租他人或集体的耕地。每块耕地只能计入一个户主名下,不能重复计算。
4、现耕种的水田面积:现耕种的耕地中可种植水稻的面积。
5、现耕种的旱地面积:现耕种的耕地中可种植旱作物的面积。
6、水稻(早稻、中稻、晚稻)实际种植面积:本村农户、外来承租户在本村耕地上实际种植的水稻面积,谁种计入谁名下。水稻面积包括常规繁殖面积和杂交制种面积,春繁、春制计入早稻,夏繁、夏制计入中稻,秋繁、秋制计入晚稻;但不包括秧田面积。
7、玉米(早玉米、晚玉米)实际种植面积:本村农户、外来承租户在本村耕地上实际种植的玉米面积,谁种计入谁名下。玉米面积包括早玉米面积和晚玉米面积,在立夏之前播种的计入早玉米,立夏之后播种的计入晚玉米。玉米实际种植面积包括常规繁殖种子面积和杂交制种面积,但不包括玉米苗床面积,也不包括不收获玉米棒的其它玉米面积(如青饲料玉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