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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粮油作物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种植面积核实细则》的通知

  1、按照现行行政区划,分村民小组、行政村(分场)、乡(镇、场、所)、县(市、区)、设区市等五级,从下到上,逐级登记、核实、汇总、上报。
  2、无论土地如何流转,耕地在哪个村,就由哪个村核实登记。跨村承租耕地的种植者应分行政村(分场)分开登记。
  3、已经下放管辖权的农场(所)、垦殖场(所)由所属县(市、区)负责,并参照乡、村、组三级行政区划逐级登记、核实、汇总、上报。
  4、没有下放管辖权的省直、市直农场(所)、垦殖场(所),根据属地原则,由属地的县(市、区)组织,本单位负责具体操作,参照乡、村、组三级行政区划,逐级登记、核实、汇总,上报。
  5、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风景区)可以按县级单位单独核实,其余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风景区)等应归口所属县(市、区)按乡单位核实。
  6、小组、行政村两级的面积核实工作由村委会(或分场)负责组织、承担;乡(镇、场、所)的面积核实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场、所)负责组织、承担;县(市、区)、设区市和省级的面积核实工作分别由同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承担。
  7、省级要审核至市、县两级,市级要审核至县、乡两级,县级要审核至乡、村两级,乡级要审核至村、组两级。
  三、操作规程
  1、登记造册。村委会(或分场)负责组织村民小组干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照《表一:水稻、玉米、小麦和油菜种植面积核实种植户登记表》,对本村种植户和外来种植者逐户登记、造册。《表一》任何耕地和作物只能登记一次,不能重复登记,流转的登记在谁的名下由出租户和承租户双方协商一致。
  时间要求:(1)第一次核实:在5月5日前完成耕地面积、早稻、早玉米种植面积登记和造册;(2)第二次核实:在6月15日前完成中稻种植面积登记和造册;(3)第三次核实:在8月5日前完成晚稻、晚玉米种植面积登记和造册;(4)第四次核实:在11月15日前完成油菜、小麦种植面积登记和造册。
  2、大户登记。(1)凡在本行政村(分场)承包或租种耕地100亩以上(含100亩),且至少有一季种植100亩以上(含100亩)某种作物的种植大户,除按一般程序填报《表一:水稻、玉米、小麦和油菜种植面积核实种植户登记表》外,还应另外再填报《表七:水稻、玉米、小麦和油菜种植面积核实种植大户登记表》;(2)如《表七》中的耕地面积或所种作物面积在《表一》中没有登记在种植大户名下,应登记《表八:水稻、玉米、小麦和油菜种植面积核实种植大户耕地出租户登记表》,作为备案。(3)《表七》和《表八》由村委会(分场)负责组织登记、造册,一式3份,村、乡、大户各保留1份;《表七》由乡、县、市逐级审核、汇总(打印),电子汇总表格随同《表一》至《表五》逐级上报;《表八》随同《表一》上报到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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