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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审计厅、省委宣传部。
  三、工作步骤
  (一)广泛动员部署
  1.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省委、省政府成立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纪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检察院、东北电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纪委(省监察厅)。各有关部门确定1名分管领导同志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并明确1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各地区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2.制定工作方案。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所承担的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每一项任务的工作要求、时间进度,落实工作责任,提出业务指导意见,明确治理工作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界限和相关要求,为各地区开展专项治理提供行业规范和指导意见。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工作方案。各市和省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方案,于2009年9月20日前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深入排查问题
  1.开展自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重点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全部进行排查,列出项目清单,标明扩大内需项目,然后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项目清单于2009年10月30日前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情况于2010年2月底前书面报告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重点督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督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抽查。
  (三)认真进行整改
  1.及时纠正问题。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对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健全各部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推广典型经验。各地区、各部门要注意发现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并予以推广,进行典型引导,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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