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整合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有形市场。
6.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在制定规则、监督检查、信息沟通等方面的协调配合。
7.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
(三)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和综合监管平台。
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
2.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科学设置矿业权。
3.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和价格评估的监管。加强对征地审批和批后实施的监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4.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建立和完善土地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和矿业权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环保厅。
(四)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维护群众权益。
主要措施:
1.严格实施《
城乡规划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2.制定、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程序。
3.按照《
城乡规划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
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规定和要求,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严格容积率指标调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