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
(湘财社〔2009〕24号)
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
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规定,现就我省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具有可行性、客观性、前瞻性和相对稳定的区域卫生规划,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基本建设投资、大型检查治疗设备购置、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统筹考虑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对医疗卫生资源从区位、功能和学科布局上进行整合,合理规划,防止重复浪费和公立医院的过度扩张。对于医疗卫生资源供过于求的地区,要对资源闲置、功能重叠、布局不合理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规范化调整;对于医疗卫生资源供不应求的地区,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二)增加投入,多方筹集资金。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责任,确定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保险支付。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既可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也可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同时,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省和市(州)、县(市、区)级政府都要增加卫生投入,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有效减轻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为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逐步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