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创建双拥合格单位和优秀单位年度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创建双拥合格单位和优秀单位年度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八日
阜阳市创建双拥合格单位和优秀单位
年度检查验收暂行办法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单位活动,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全市军民创建全省双拥模范城的积极性,把我市建成高标准的全省双拥模范市,根据省双拥工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皖拥〔200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特制定创建双拥合格、优秀单位年度检查验收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促进我市经济崛起、社会进步和驻阜部队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我市双拥工作整体水平,构建“和谐阜阳”。
二、评选范围
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及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阜单位和驻阜部队。
三、考核标准
总分100分,累计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单位,60分以上为合格单位。
(一)组织领导。(20分)
1.单位的工作计划、总结有双拥内容(2分);单位的目标考核、年度述职有双拥内容(2分);单位研究部署双拥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2分)。
2.建立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有明确的分管负责人(2分);设立创建双拥办公室(2分);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工作(2分);有必要的双拥工作设施,有双拥工作经费(2分)。
3.下属单位有相应的机构(1分),明确有专人负责双拥工作(1分)。
4.有健全的工作制度(会议制度、办公制度等),相关制度上墙(2分)。
5.建有完整的档案资料台账(2分)。